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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安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。当前,全国食品安全形势不容乐观,甚至可说是比较严峻,从劣质奶粉、毒酒、毒泡菜、有毒粉丝,黑心肉松,到瘦肉精的猪肉、注水牛肉,从去年的毒奶粉事件,到今年的“苏丹红”、“劣质哈根达斯”等事件,再到现在的蔬菜大量使用烈性农药,消费者每年因食物残留农药和化学添加剂中毒的人数超过10万人。一件件有关食品安全的新闻不绝于耳,群众丧失了起码的食品消费安全感。因此,食品安全已经成了一个迫在眉睫的不容回避的重大问题。
一、导致目前食品安全形势严重恶化的原因
(一)法律法规内容单薄。目前,全国人大制定的与食品有关的法律有《产品质量法》、《食品卫生法》等近20部,国务院农业、卫生、质检、工商等部门制定了《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》、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》、《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》、《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》、《食品广告管理办法》等近150部行政法规。初看,立法很多,但是,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,这些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根本不能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,造成大量的违法行为无法可依,无法追究。国际社会广泛采用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、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、食品安全事故赔偿制度等重要制度在这些立法中根本没有体现,立法内容简单单薄。
(二)法律法规规定重复。目前,在食品生产领域实行的是食品卫生、食品质量的两要素管理,而这两要素均包括结果安全和过程安全。在结果安全方面,《食品卫生法》规定为无毒无害,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等,而《产品质量法》规定为不存在危及人身、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,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等。而从食品卫生与食品质量的具体内容或者标准来看,两者的许多内容是重复的。从食品质量的核心内容来看,卫生管理与质量管理属于重复管理。
(三)行政及刑事打击不力。从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迫切要求来看,《食品卫生法》、《产品质量法》等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还缺乏应有的力度,没有彻底剥夺违法犯罪分子再次违法犯罪的条件和能力,法律的威慑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。此外,现行刑法对食品犯罪的刑事处罚要么模糊,要么偏轻,根本起不到威慑作用,导致违反食品安全的犯罪触目惊心,一犯再犯,甚至是处罚了接着犯,愈演愈烈。
(四)法律责任规定衔接不顺。《食品卫生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:违反本法规定,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,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,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而根据《刑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,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,只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,即构成犯罪,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。两者相比较可以看出,在同一罪名上,《食品卫生法》要求违法行为具有人身伤害后果才构成犯罪,而《刑法》则强调当违法行为具有危害人身健康的危险性时即构成犯罪。两者尺度的不统一,往往会造成行政执法部门在对待“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”上述违法行为时,仅仅因为危害结果尚未发生,就依据《食品卫生法》做出不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决定,用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。法律衔接的不统一给了违法食品业主以喘息的可能,削减了法律的惩处力度,也为司法机关再度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造成了时间上的拖延。
二、化解当前食品安全困境的对策
(一)完善法律法规。当前应当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进行修改完善。食品的卫生只是食品安全的一项内容,因此,笔者认为,目前的《食品卫生法》不能适应我国目前的形势,为了综合促进和保障食品安全,有必要制定一部《食品安全法》。明确“食品”、“食品安全”等名词的法律涵义,确定国家对食品安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,以法律的形式提出我国食品安全基本监管框架和各方职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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